依據亞里士多德對真理的經典界定:是如此卻說不是如此,不是如此卻說是如此,所說的話就是假的;是如此就說是如此,不是如此就說不是如此,所說的話就是真的。
為了香港的創意產業,本人已在十一月五日把以下理據電郵給全體立法局議員。因時間有限及在深夜寫作,如有錯失,請多包涵。
本人認為政府的進一步闡釋不能釋除公眾疑慮。反駁理據如下:
(一)開放電視市場的政策 - 發牌與否,必須先由通訊事務管理局(前身廣播事務管理局,下稱管理局)作出建議,再由行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整體免費電視市場的持續經營環境)後作出決定。為什麼通訊事務管理局的建議是向全部三個申請者發牌,但行會卻認為只發二個牌?
闡釋中的(要考慮新牌數目會否造成過度或惡性競爭,包括可能導致攤薄廣告收入,因而令全部或大部分電視台在十二年的牌照期內,沒有足夠收入維持有質素而穩定的節目製作。)是怎樣計算出來?只要参考報業及免費報紙的競爭,對照新牌數目會造成的競爭,有過之而無不及。根本不存在沒有足夠收入維持有質素而穩定的製作。
這是犯了不當預設的謬誤。
(二)循序漸進引入競爭 - 行會決定現階段在三份申請中批准兩份,正式通知三個牌照申請者,邀請它們在行會作發牌決定前,就該傾向作出申述。
如果投標時有不清晰的地方要作解釋,才通知申請者作申述。這是幫助評審委員作判斷。但現在是改變審批要求,理應從新入標。
這是犯了不一致的謬誤。
(三)法律和制度 - 行會一直嚴格奉行保密制,政府必須按現有法律和制度辦事,不應因個別事件在事後背離制度。行政會議的保密制度和最終發牌理據是兩碼子事,不能混為一談。 十一項因素中包括(五)整體免費電視市場的持續經營環境。為什麼不考慮整體免費報紙市場的持續經營環境?為什麼不考慮整體數碼電台市場的持續經營環境?為什麼不考慮整體互聯網市場的持續經營環境?
這犯了不相干的謬誤。
(四)整體考慮 - 用原文中的(行會成員的評核是整體性的判斷。行會最終認為「奇妙電視和香港電視娛樂」整體上較「香港電視網絡」優勝,因此原則上批准奇妙電視和香港電視娛樂的申請。這是審慎和切合循序漸進方式的做法。)倒轉「奇妙電視和香港電視娛樂」及「香港電視網絡」,大眾都不能有足夠資料來判斷誰是誰非。
這犯了不充分的謬誤。
(五)電視廣告市場可否做大?在不明朗的情況下,行會採取了審慎的態度作出決定。為什麼在電訊市場時,行會就不採取了審慎的態度?為什麼在免費報紙市場時,行會就不採取了審慎的態度?謬誤同(二)。
(六)審議需時 - 當年香港電訊面對城市電訊的挑戰,初時態度強硬及要求電管局(OFTA)介入制止,但當年政府不為所動。四年才能處理是否效率不足?
(七)程序公義 - 同(二)這是犯了不一致的謬誤。
(八)為何作出申述時不容許其修改原有計劃書? - 改變了規則(搬了龍門),又不可修改原有計劃書的規定,還說是完全公平!自相矛盾。同(二)這是犯了不一致的謬誤。
(九)傳送方式及服務推展速度 - 當局認為奇妙電視及香港電視娛樂分階段達到覆蓋全港的目標是可以接受的。為什麼不提「香港電視網絡」的二十年租用寬頻合約?同(四)這犯了不充分的謬誤。
基於上述的四大謬誤:不當預設的謬誤、不一致的謬誤、不相干的謬誤、不充分的謬誤,請各位支持引用特權法索取政府發牌文件。
為了香港創意產業,大家都要盡一分力。
香港市民
黎先生
(P.S. 你們的電郵是在http://www.legco.gov.hk/general/chinese/members/yr12-16/mem_cd.pdf找到的。今時今日還有立法會議員沒有電郵,請其他收到電郵的議員轉給他們:劉皇發, 湯家驊, 鄧家彪。)
參考:
《半澤維基之還我Remote》-http://qualityalchemist.blogspot.hk/2013/10/remote.html
6 則留言:
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 申請指南亦有講明「批出牌照與否,將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最後決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將無須就某項申請不獲批准解釋理由。」。Wiki提交申請時,當時文件有無咁寫(本文件日期為2012年,根據維基百科,Wikivision於2010年提交申請)?如有,則可假設Wiki Wong已經接納政府無需向其解釋落敗原因。
多謝魔術師的留言。
這和「貨物出門,恕不退換。」的頭盔條文一樣,但不一定可以免責。
要看法律條文怎麼說。如山中兄說的爲何政府不按照《廣播條例》34條讓香港電視上訴。
如果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決策過程違憲,香港電視應取回公道。
其實王維基真是個天才,用九億可做出這麼大的人氣。他給香港人建構出娛樂事業中興的希望。
又吸引年輕人進入他們期盼的香港創意產業,根本是協助香港維穩功臣。但我們的政府往往將朋友變敵人。
法律參考:
http://montwithin.wordpress.com/tag/電視牌照/
(十一月五日:《廣播條例》34條去了什麽地方?)
在鹿米館兄留言:
一開始發了電郵給行政長官辦公室(2013年10月22日),但一星期後回應意見轉交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參閱。
當初對一些功能組別的專業人士有些期望,發了電郵給認識的說明利害。之後寫了兩篇網誌及把內容電郵給所有立法局議員兩次。
最終都不能用特權法來找出真相!
現在要思考決策過程有沒有違憲。不能讓香港創意產業及娛樂事業的中興夢碎!
就當一開始唔關北京事; 但現在搞到呢個地步都關事; 而關事的最終結果就係唔理點北京一定唔會妥協; 因為唔會俾個先例開
Re: 反駁政府闡釋免費電視牌照申請決定 - 四大謬誤!
CEO 11月 11 日於 6:56 PM
黎先生:
11月6日的電郵收悉。我們已把你提出的事宜轉交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負責人員將於稍後回覆。
行政長官私人秘書
Michael (LegCo) Tien 11月 10 日於 8:40 PM
Lotto, 你好﹗
十分感謝你的來信,就免費電視發牌一事提出了意見,有關於對此事的立場,我在11月7日立法會會議席上清晰表達了自己的看法,謹附上有關發言在信件最後部份供你參考。
我明白你對於這個議題的感受,在過去多天我亦備受煎熬,投下贊成一票可以輕易博取大家的掌聲,但我真心認為,而事實上亦是如此,這次投票與是否發牌予王維基先生毫無關連;在不能取得敏感機密資料的前提下,亦無助於追尋所有細節原委,最終這一票只會得到一個結果,就是摧毀我們的管治制度,因為會立下很壞的先例:他日如果我們不滿意政府的決定,可以隨時要求政府提供並不相關的文件,難道這就是我們所樂見的?
雖然如此,其實我也認為政府應發牌予王維基,坦白說,我近年甚少收看免費電視,因為沒有吸引我收看的電視節目,我不介意政府決定香港最多可以承受四家免費電視台,但優勝劣敗,為何不是讓市場決定,而是由政府主觀地決定是哪四家?這點我實在不敢苟同,所以我會盡我所能,爭取改變政府發牌準則的具體條件,確保發牌制度公平、公開、公正。
未來如有其他意見,歡迎和我聯絡,謝謝﹗
田北辰 謹啟
立法會議員
Charles Mok Office 11/6
你好,
感謝你支持今次本人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我與大多數香港市民一樣,希望政府公佈免費電視發牌決定的理據,還港視和全港市民一個公道。
我呼籲各位市民邀請身邊的親友,一同向仍未表態或已表明反對議案的議員施壓,促請他們順應廣大市民的意願,投票支持本議案。這裡是他們的公開聯絡資料,請不停發電郵、傳真、電話給他們,還有他們的facebook 專頁,睇佢哋點扮聾唔聽民意!大家的每多一分力,我們香港多一點希望!請廣傳!
Table: http://goo.gl/TNZ8D9
PDF: http://goo.gl/FCXNnM
莫乃光
在鹿米館中留言(2013年11月20日 上午12:57):
完全同意,「現在發牌制度的問題已經是關乎到社會制度的核心架構,包括約制的曲解和誤導社會,程序上的不合理行為,這些以往香港一直的堅守卻一下子打散。」
但王維基用司法覆核就中計了。如李國能所說法院不是解決政治、經濟及社會問題的地方,政治問題應該在政治舞台解決。
本來應該在立法會中用特權法,但不成功。
現在只有一條路,就是在單一意議題下發起大遊行(要五十萬人)才有轉機。
現已發展成社會價值的問題,不是發牌制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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