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從公平/公道的角度來看。
我不會用不公義來形容發牌這事,但一定是不公平的賽果。我對公義的理解是「一個社會正不正義」,因太沈重,所以用公平/公道來說項。
(古典正義論是源於美德,現代正義論則從自由出發。一個社會正不正義,就要問它如何分配人民所珍視之物如:所得,財富,權力,機會,職位,榮譽。通往正義之路界定了三個出發點:福祉,自由及美德。 邁可。桑德爾(2011))
為什麼是不公平/公道?
如果只是經濟因素,正如施永青所說,由市場來決定。
如果含有政治因素,一是三個同時不發或三個同時發。(又佔中,又政改,還要加火頭?)
行政會議的保密制度和最終發牌理據是兩碼子事,不能混為一談。這犯了不相干的謬誤。 (梭羅在《公民不服從》中說:真理不會自相矛盾,也不會專用錯誤的手段去彰顯正義。)
正所謂民不與富鬥,富不與官爭。這是因為資源的問題,如政府用公帑來打王維基,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港視聲明:政府若有合理解釋或棄司法覆核。
其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
政府的決定是否合法?博客山中雜記有詳盡解說。他說問題的核心是香港政府的決定與憲政和法治是否有衝突。山中提出如果香港電視與其他政治人物有膽出來指責政府違憲,並在法庭上用憲政問題挑戰它,政府就會被將死。不危害政府執政的解決方法只有幾個:1)王維基不申請司法覆核,或者是不質疑政府是否違憲;(我相信不能)2)政府接受違憲裁決,發出牌照並放棄行政會議的權力;(我認為機會較低)3)公衆始終不明白憲政和法治的問題,事件逐漸淡化。(我認為機會較高,所以要出聲!)。
但近日特首的回應中看出政府不會退讓,司法覆核會是唯一的選擇。 如山中說,這是一場消耗戰,雙方耗盡自己的力氣也佔不到任何優勢。但政府用的是公帑,王維基用自己公司的真金白銀來對抗,是不對等的抗爭。
最後,從香港文化及創意產業的角度來看。
早前政府提出六大優勢產業包括文化、創意工業、教育、私營醫療、檢測認證及環保工業中,文化及創意工業是需要龐大科研配合與大學教育及研發息息相關。在不同的政策局及部門都想為香港定位,如:香港貿發局推動的「邁向亞洲 首選香港」(Think Asia, Think Hong Kong)和香港檢測和認證局推動的「香港檢測 香港認證」(Tested in Hong Kong, Certified in Hong Kong);還有香港科技園推動香港於重點科技領域上成為世界級的科技樞紐和數碼港推動香港成為亞太區資訊及通訊科技業界的領先樞紐;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其下設立創意香港專責辦公室,致力推動創意產業的發展及把香港發展成為區內的創意之都。
但正如台灣導演九把刀所說,如果香港電視業未來仍然由無線一台獨大,不出20年,香港的影響力將會消失得無影無蹤,嚴重削弱香港整體競爭力。年輕一輩,不是看韓劇、台劇就是看美劇;而本地入行的吸引力下降。香港的電視台是香港創意工業的溫床,加上電視劇不只是廣告收益,還有明星效應(如演唱會)、出版、電影、數碼娛樂(如半澤直樹的遊戲APP)及周邊產品(如半澤直樹的加倍奉還饅頭),不會如政府所說對市場有那麼大的負面影響!
在第六屆「中大新聞獎」的第一個講座「新媒體與網上媒體的未來」中,王維基自言,有過兩場以小勝大的經驗,一次IDD、一次香港寛頻,賺過一點錢,如今就算要退,都可以帶著光環而退,死而無憾。王維基是市場的改革者,常用破壞性創新(Destructive Innovation)來突破界限。大家都期望他可以成為香港的喬布斯(Steve Jobs),成為年輕人奮鬥的榜樣。 電視業要有新血,王維基就像Keystone in RainForest,把所有人連結一起來創新及創造一個以往從沒有的電視產業生態系統(Television Industry Eco-System)。
現在連民間特首劉德華都撐香港電視!如再拖延,有可能會做成提前佔領中環,一發不可收拾!今次政府真的把沈默的大多數找了出來。如政府堅持不作出理據充分的解釋,經考慮了公平/公道、法律、文化及創意產業和一籃子因素,我決定支持引用特權法索取政府發牌文件。
為了香港創意產業,大家都要盡一分力。
《半澤維基之還我Remote》的原圖在主場新聞中找(王維基:唔好激嬲我)及筆者自己改的,也是筆者的第一張戲仿改圖。(雖然質素差、不專業,但出分力。)
有關道義參考:
亨利。梭羅(譯者:劉粹倫)(2012),《公民,不服從! 梭羅最後的演講》,紅卓文化。 (Henry David Thoreau, 1849: Civil Disobedience) 邁可。桑德爾(2011)‘正義: 一場思辨之旅’
(English: Michael J. Sandel (2011) “Justice: 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C觀點 - 施永青 市場決定存亡 何需政府推算-http://www.am730.com.hk/column-177377
有關法律參考:
http://montwithin.wordpress.com/2013/10/22/各位,問題是憲政與法治/
http://montwithin.wordpress.com/2013/10/20/行政長官連同行政會議明顯違憲/
http://montwithin.wordpress.com/2013/10/19/王維基應該問什麽問題?/
http://thehousenews.com/politics/港視聲明-政府若有合理解釋 或棄司法覆核/
王維基司法覆核勝算高 - http://wongonyin.mysinablog.com/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4473896
有關產業參考:
http://www.grandline.hk/2013/10/發牌給王維基是為了拯救香港的競爭力/
http://thehousenews.com/media/王維基X 盧永雄X 蔡東豪/
王維基 X 盧永雄 X 蔡東豪 - http://wongleona.blogspot.hk/2013/10/x-x.html
Victor W. Hwang & Greg Horowitt (2012) “The Rainforest: The Secret to Building the Next Silicon Valley”
Parody Exemption Seminar (戲仿豁免研討會) - http://qualityalchemist.blogspot.hk/2013/09/parody-exemption-seminar.htmlVictor W. Hwang & Greg Horowitt (2012) “The Rainforest: The Secret to Building the Next Silicon Valley”
4 則留言:
若佢真係純發展电視產業,我支持。
但可惜這命題無從在靚階段肯定或是否定。
看過香港電視的制作及員工的回應,發覺如果發牌給它,直接或間接對電視產業生態系統有正面幫助。
所以早於2013年10月22日,我發電郵給行政長官辦公室說:雖然長期支持政府的施政,但今次已經把商業事件變成政治事件,我建議政府應發臨時牌給港視,三年後再作檢討。
這可平息不必的爭議。
但到了10月30日才收到行政長官私人秘書回覆說:謝謝你的意見。我們亦已把你的意見轉交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參閱。
在危機管理中,反應太慢。加上現在的理據不足以平息事件。正如我所說大多數市民會支持引用特權法索取政府發牌文件。
反駁政府闡釋免費電視牌照申請決定 - 四大謬誤!
本人認為政府的進一步闡釋不能釋除公眾疑慮。反駁理據如下:
(一)開放電視市場的政策 - 發牌與否,必須先由通訊事務管理局(前身廣播事務管理局,下稱管理局)作出建議,再由行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整體免費電視市場的持續經營環境)後作出決定。為什麼通訊事務管理局的建議是向全部三個申請者發牌,但行會卻認為只發二個牌?
闡釋中的(要考慮新牌數目會否造成過度或惡性競爭,包括可能導致攤薄廣告收入,因而令全部或大部分電視台在十二年的牌照期內,沒有足夠收入維持有質素而穩定的節目製作。)是怎樣計算出來?只要参考報業及免費報紙的競爭,對照新牌數目會造成的競爭,有過之而無不及。根本不存在沒有足夠收入維持有質素而穩定的製作。
這是犯了不當預設的謬誤。
(二)循序漸進引入競爭 - 行會決定現階段在三份申請中批准兩份,正式通知三個牌照申請者,邀請它們在行會作發牌決定前,就該傾向作出申述。
如果投標時有不清晰的地方要作解釋,才通知申請者作申述。這是幫助評審委員作判斷。但現在是改變審批要求,理應從新入標。
這是犯了不一致的謬誤。
(三)法律和制度 - 行會一直嚴格奉行保密制,政府必須按現有法律和制度辦事,不應因個別事件在事後背離制度。行政會議的保密制度和最終發牌理據是兩碼子事,不能混為一談。
十一項因素中包括(五)整體免費電視市場的持續經營環境。為什麼不考慮整體免費報紙市場的持續經營環境?為什麼不考慮整體數碼電台市場的持續經營環境?為什麼不考慮整體互聯網市場的持續經營環境?
這犯了不相干的謬誤。
(四)整體考慮 - 用原文中的(行會成員的評核是整體性的判斷。行會最終認為「奇妙電視和香港電視娛樂」整體上較「香港電視網絡」優勝,因此原則上批准奇妙電視和香港電視娛樂的申請。這是審慎和切合循序漸進方式的做法。)倒轉「奇妙電視和香港電視娛樂」及「香港電視網絡」,大眾都不能有足夠資料來判斷誰是誰非。
這犯了不充分的謬誤。
(五)電視廣告市場可否做大?在不明朗的情況下,行會採取了審慎的態度作出決定。為什麼在電訊市場時,行會就不採取了審慎的態度?為什麼在免費報紙市場時,行會就不採取了審慎的態度?謬誤同(二)。
(六)審議需時 - 當年香港電訊面對城市電訊的挑戰,初時態度強硬及要求電管局(OFTA)介入制止,但當年政府不為所動。四年才能處理是否效率不足?
(七)程序公義 - 同(二)這是犯了不一致的謬誤。
(八)為何作出申述時不容許其修改原有計劃書? - 改變了規則(搬了龍門),又不可修改原有計劃書的規定,還說是完全公平!自相矛盾。同(二)這是犯了不一致的謬誤。
(九)傳送方式及服務推展速度 - 當局認為奇妙電視及香港電視娛樂分階段達到覆蓋全港的目標是可以接受的。為什麼不提「香港電視網絡」的二十年租用寬頻合約?同(四)這犯了不充分的謬誤。
基於上述的四大謬誤:不當預設的謬誤、不一致的謬誤、不相干的謬誤、不充分的謬誤,請各位支持引用特權法索取政府發牌文件。
為了香港創意產業,大家都要盡一分力。
香港市民
黎先生
Re: 支持引用特權法索取政府發牌文件
Michael (LegCo) Tien 11月 13 日於 5:03 PM
黎先生, 你好﹗
十分感謝你的來信,就免費電視發牌一事提出了意見,有關於對此事的立場,我在11月7日立法會會議席上清晰表達了自己的看法,謹附上有關發言在信件最後部份供你參考。
我明白你對於這個議題的感受,在過去多天我亦備受煎熬,投下贊成一票可以輕易博取大家的掌聲,但我真心認為,而事實上亦是如此,這次投票與是否發牌予王維基先生毫無關連;在不能取得敏感機密資料的前提下,亦無助於追尋所有細節原委,最終這一票只會得到一個結果,就是摧毀我們的管治制度,因為會立下很壞的先例:他日如果我們不滿意政府的決定,可以隨時要求政府提供並不相關的文件,難道這就是我們所樂見的?
雖然如此,其實我也認為政府應發牌予王維基,坦白說,我近年甚少收看免費電視,因為沒有吸引我收看的電視節目,我不介意政府決定香港最多可以承受四家免費電視台,但優勝劣敗,為何不是讓市場決定,而是由政府主觀地決定是哪四家?這點我實在不敢苟同,所以我會盡我所能,爭取改變政府發牌準則的具體條件,確保發牌制度公平、公開、公正。
未來如有其他意見,歡迎和我聯絡,謝謝﹗
田北辰 謹啟
立法會議員
Helena Wong 11/4
Dear Lotto Lai,
Thank you for your letter, Dr. Wong and the Democracy Party support the use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Power and Privileges) ordinance to disclose relevant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processes of free-television licensing decision by the government. We believe that the Chief Executive and his fellow Executive Council members need to take their responsibility and stop hiding behind the confidentiality rule, which cannot override public interest. After all procedural justice is not said to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We are now by all means doing our best urging other LC members to support the motion. At the mean time, although we should have enough support votes among directly elected LC members, we still require votes from functional constituency members. Apart from making effort by the pan-democrats and other supporting councilors, with help and concern from you and many other citizens would be most useful, and let us hope there will be a positive outcome.
Office of Dr. Hon Helena Wong Pik-wan, Legislative Councilor
TEL. 2537 2122
FAX. 2537 4874
Charles Mok Office 11/4
你好,
感謝你支持今次本人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我與大多數香港市民一樣,希望政府公佈免費電視發牌決定的理據,還港視和全港市民一個公道。
我呼籲各位市民邀請身邊的親友,一同向仍未表態或已表明反對議案的議員施壓,促請他們順應廣大市民的意願,投票支持本議案,謝謝!
莫乃光
Chan Tung Man 11/4
黎先生:
謝謝你的意見!
毛孟靜一直十分支持開放電視市場,今年亦舉辦了數次速發電視牌照的集會。
我們一定會支持11月6日就HKTV被拒發牌一事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調查的動議,還港人公義!
謝謝!
毛孟靜議員辦事處
Chi Chuen Chan 11/4
感謝來函,也感謝各界對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審批一事之關注。
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陳偉業和本人將於2013年11月6日立法會大會上,投票贊成莫乃光議員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之議案 ,令政府公開更多審批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資料。
陳志全
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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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引用特權法索取政府發牌文件
於 2013年11月4日上午12:12 寫道:
親愛的立法會議員,
本人支持引用特權法索取政府發牌文件,理由如下:
一、賽果不公平。如果只是經濟因素,正如施永青所說,由市場來決定。市場競爭必然有人賺有人蝕,政府從來不管。政府憑什麼要嚴管免費電視市場?行政會議的保密制度和最終發牌理據是兩碼子事,不能混為一談。這犯了不相干的謬誤。
二、香港政府的決定與憲政和法治是否有衝突。司法覆核是一場消耗戰。如政府早日作出理據充分的解釋,就不用浪費公帑!政府對王維基的官司,本來是需要及不對等的。
三、從香港文化及創意產業的角度來看,政府的決定是嚴重削弱香港整體競爭力。
如政府堅持不作出理據充分的解釋,經考慮了公平╱公道、法律、文化及創意產業和一籃子因素,本人決定支持引用特權法索取政府發牌文件。
香港市民
黎先生
(PS. 你們的電郵是在http://www.legco.gov.hk/general/chinese/members/yr12-16/mem_cd.pdf找到的。今時今日還有立法會議員沒有電郵,請其他收到電郵的議員轉給他們:劉皇發, 湯家驊, 鄧家彪。 資料來自《半澤維基之還我Rem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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