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嘗試提出一個建議來修訂政府的遞補機制名為補選及遞補雙軌制(補遞雙軌)。
這只是抛磚引玉,請各方專家們多多指教及指正。
在哈薩克(Kazakhstan)拍的照片
補遞雙軌:
在一般情況,用原來的補選機制。
當有議員故意(intended)不履行議員的職責而請辭,就用同名單遞補。
但當同名單內遞補至沒有人出任議員時,議席就會懸空。
備註:
要定義什麼是故意(intended)不履行議員的職責而請辭(要諮詢法律人士及學者)
要定義全體議員人數 - 我建議是包括請辭議員人數。(這也要諮詢法律人士及學者)
如有重大議程需要三份之二的全體議員人數表決時,議員故意(intended)不履行議員的職責而請辭至議席懸空超過三份之一議席。在這種情況中,有以下的做法:
第一,撤回議程但議席依然懸空,立法會有限度運作。
第二,解散立法會,重新再選。
希望這是一個比較持平的方法。
2007年7月12日
綜合各方的意見(在留言中),有以下總結。
分析以下情況:
一、維持補選,撤回遞補方案(這是泛民所爭取,政府及建制派不會接受。)
二、同名單遞補至議席懸空(我相信政府及建制派會接受,但泛民不接受及會高舉還我補選權來抗爭。)
三、補遞雙軌(可能泛民、建制及政府各取所需而通過。)的預測需要修正,各方人士都認為要定義"故意(intended)不履行議員的職責而請辭"或"故意請辭"是非常困難。(即很難立法介定議員故意還是非故意讓議席出缺。)
在整個遞補機制中,我反對的是‘獲最大餘額票數參選人替補’。這是最大的爭議,因為邏輯不通。如果政府抽去這點再用同名單遞補至議席懸空(情況二),就比較合理。在留言中,反對及支持的意見如下。
反對的意見:
- 大律師公會的代表在城市論壇中說,現在這做法(比例代表制加同名單遞補至議席懸空)在德國也受到違憲的質疑。
- 泛民高舉還我補選權。
- 對變相公投支持者而言,五位議員辭職的動機正是覆行爭取雙普選的承諾。
支持的意見:
- 同一機制在德國就算真的違憲﹐違的也只不過是德國的憲法。在美國﹐禁止擁有槍械的法例一樣違憲﹐難道在香港就可以因此擁有槍械?
- 以純理性去分析。議席用比例代表制選出﹐出缺時就沒有理由用單議席單票制補選。再者﹐用現時補選機制﹐如果有選區有多過一個議席出缺﹐難道要每個出缺議席都用單議席單票制補選?
- 對反對變相公投者而言,他們是濫用補選機制來在議會中搗亂的滋事份子。
中立的意見:
- 其實那一種的補選都未必完全可以合選民的要求,只能夠是絕對大部份,所以才需要諮詢。假若諮詢結果有了方向,便理應採立該方案,倘若仍找不到方案,便保持原狀。
希望這文章可給大眾對遞補機制有更多了解。
20110722
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諮詢文件有以下四方案:
方案一:限制辭職議員參加同屆任期內任何補選
方案二:先用同一候選人名單,後再用遞補順位名單的替補機制(當局經修訂的建議)
方案三:替補機制不適用於因去世、重病或其他非自願情況出現的空缺
方案四:利用同一候選人名單的替補機制,並在名單用盡後讓議席懸空
我提議的補遞雙軌是方案三和方案四同時實行。
參考:
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諮詢文件 - http://www.cmab.gov.hk/doc/tc/documents/filling_vacancies/Consultation_Paper_with_Annexes_tc.pdf
16 則留言:
QA:
我不是法律專家,但我覺得不宜有多對點立法,即是說因病辭職或死亡出缺歸一類,攪事辭職歸一類。
死亡沒得說,但因病辭職仍有可能是作假的,這類例子不少,不贅了。
所以立法要有週延性,只要有議員辭職或出缺,就用同名單遞補,若名單用罄就議席懸空。懸空後所謂全體議員就以實數計算,可能是較 clear cut 的方法。
To 校長,
這是折衷方案吧了。
因病辭職仍有可能是作假的,但他已經損失了議席。已經在計算內。
最理想的是補選機制不變,完全相信選民。但代價不低!而你的提議是可行,但大家損失補選權。原本有的補選,立法後被取締了;大家會覺得是倒退。
如果同時五區選員因病辭職,而他們又出示有效醫生証明。那就要補選,這就是規則。如果他們真的作假又重選,這已經是誠信出了問題。
有了「超級區議員」議席﹐要變相公投就再沒有需要五區總辭﹐只要有一個「超級區議員」議席出缺就可以。
以純理性去分析﹐我其實是贊成同名單遞補﹐當年程介南議席出缺時已有人提出﹐議席用比例代表制選出﹐出缺時就沒有理由用單議席單票制補選。再者﹐用現時補選機制﹐如果有選區有多過一個議席出缺﹐難道要每個出缺議席都用單議席單票制補選?
說遞補機制扭曲選民意願﹐其實現時補選機制一樣扭曲選民意願。撇開變相公投那次不計﹐港島區兩次補選都令得票第二多的名單損失議席﹐這對投票給民建聯的人又是公平嗎?
要補選﹐沒有問題﹐但理應是全個選區所有席位同時補選﹐只有這樣做才能公平合理地反映選民的最新意願。
現時補選機制﹐根本就是一個美麗誤會﹐既然不合理﹐所以新方案也不算剝削市民的選舉權利。
當然﹐以上是理性討論﹐但政治本身就不大理性﹐特區政府最大的錯是霸王硬上弓連諮詢也不搞就匆匆上馬﹐加上錯估形勢﹐才導至如斯田地。
To Alvin,
理論上,比例代表制加同名單遞補至議席懸空是合理的。這是似德國的做法。但大律師公會的代表在城市論壇中說,現在這做法在德國也受到違憲的質疑。
如果用同名單遞補至議席懸空取代了補選,泛民又會高舉還我補選權。學者們會否像今次一樣發表聯署澄清?我是有疑問的。因為政治立場會影響理性判斷,如71遊行人數的爭論。
因為以上的原因,我才嘗試提出這折衷方案。
我不是想和泛民或大律師公會打對台﹐自問亦不是法律專家﹐但我想問大律師公會一句﹐遞補機制在德國受到違憲的質疑﹐那又如何。同一機制在德國就算真的違憲﹐違的也只不過是德國的憲法。在美國﹐禁止擁有槍械的法例一樣違憲﹐難道在香港就可以因此擁有槍械?
至於你建議的雙軌制﹐我的想法和樓上laulong差不多﹐就是很難立法介定議員故意還是非故意讓議席出缺。
特區政府因為補選機制而自製巨型政治炸彈﹐管治能力之差﹐可說是舉世無雙。
To Alvin,
我完全同意你和laulong的憂慮﹐就是很難立法介定議員故意還是非故意讓議席出缺。所以我加了備註要諮詢法律人士及學者,由他們確立中肯的定義。
根據基本法附件二, 而家香港立法會係限死左個議席既數目, 如果懸空議席, 有憲政危機.
多謝貓頭鷹的資料。議席數目真的需要澄清,但又要人大釋法。
多謝校長及Alvin的意見,令我對這機制有更多的了解。
我嘗試分析以下情況:
一、維持補選,撤回遞補方案(這是泛民所爭取,政府及建制派不會接受。)
二、同名單遞補至議席懸空(我相信政府及建制派會接受,但泛民不接受及會高舉還我補選權來抗爭。)
三、補遞雙軌(可能泛民、建制及政府各取所需而通過。)
在整個遞補機制中,我反對的是‘獲最大餘額票數參選人替補’。這是最大的爭議,因為邏輯不通。如果政府能抽去這點及令市民了解比例代表制的整個理論,情況二才能在較小壓力下通過。
我提議的情況三是考慮了泛民、建制及政府的立場,讓大家各取所需。但要解決的問題也不少。
老實講, 政府係而家既法制之下, 根本冇可能杜絕到補選, 不論敗者替補定係議席懸空都有可能面對司法覆核....
政府一係出茅招釋法, 一係放棄方案, 否則真係做好司法覆核既準備.
仲有一個方法既.......唔好用不可轉移票制, 改用單一可轉移票制, 咁敗者替補就講得通, 不過改變投票方法更麻煩.........
人地英國改變投票方法, 都要公投, 一旦有人攞出黎對比, 香港政府又會樣衰一次.
而且咁投對建制派亦都不利, 所以......都係算數喇.
懸空是有導致立會議員不足人數,有違基本法。
其實那一種的補選都未必完全可以合意選民的要求,只能夠是絕對大部份,所以才需要諮詢。
假若諮詢結果有了方向,便理應採立該方案,倘若仍找不到方案,便保持原狀。
又是兩毫子意見。
還有另一問題,問問點解會有立會議員玩野呢?如果無聊玩,一早比人踢走,如果認真玩,即係該議題實在使市民有所關注。
劍虹兄的提議雖然好,但要define "故意請辭"不容易啊.
小弟認為拿"故意(intended)不履行議員的職責"作為要考慮的因素很有問題,因為不同人會對辭職者"有否履行議員職責"會有不同的觀點。
就以變相公投為例,對公投支持者而言,五位議員辭職的動機正是覆行爭取雙普選的承諾。但對反對公投者而言,他們也可以是濫用補選機制來在議會中搗亂的滋事份子。
To 桔,
我同意你的說法"故意(intended)不履行議員的職責作為要考慮的因素很有問題"
。因為立場不同,履行議員的職責的解讀不同。看來政府只有用情況二、同名單遞補至議席懸空來填補漏洞。如鹿米館所說,假若諮詢結果有了方向,便理應採立該方案,倘若仍找不到方案,便保持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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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一匿名提到我們不是法律界中人,外行人討論法律事項是浪費時間。這位匿名的語氣和當年推動二十三條的葉劉淑儀很相似。大眾的討論不一定對,但從中可增加對事情的了解,這就是諮詢可貴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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