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香港的示威者以變成暴力抗爭者(暴徒),放火、非法禁固、掟磚頭、圍警局及宿舍、堵塞交通等等。以上已經是暴動 (Riot)了,連美國總統都公開說了。
在標少札記中解說了法律上暴動的定義。
暴動的法例訂立於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19. 暴動
(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19.
Riot
(1) When any person taking part in an assembly
which is an unlawful assembly by virtue of section 18(1) commits a breach of
the peace, the assembly is a riot and the persons assembled are riotously
assembled.
控罪元素也很簡單: 非法集結和破壞社會安寧。這兩元素都有終審法院的案例。
以下是一些反對暴徒的二次創作記錄。
這Batman 圖在LIHKG 連登時事台找到。他們說的「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其實是「攪抄香港,曱甴革命。」
1. 異變
2. 僵屍
最後以標少札記中有關「不合作運動」的解說作結。
法例第556B章《香港鐵路附例》第9條第2款:
9.不當進入或離開列車
(1)任何人不得在列車車門開始關閉後進入或離開列車,亦不得企圖在列車車門開始關閉後進入或離開列車。 (199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2007年第156號法律公告)
(2)任何人不得干擾鐵路處所內的任何門或閘,包括任何列車車門及月台幕門。 (2007年第156號法律公告)
他說這只會惹起上班的市民的不滿,所以引起爭執和推撞。認為考慮到這種行為的滋擾和嚴重性,不應用鐵路附例來檢控,而是警方在現場拘捕這些人,作出刑事檢控,可控以《公安條例》第 17B條 -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可處罰款$5000及判監2年,或控以普通法的公眾地方妨擾罪,在裁判法院審理,可處罰款$100000及判監2年。在繁忙時間阻擋列車關門行為,符合這兩項控罪在法律上的元素。
Reference:
標少札記
蝦碌: 沒有暴政,只有曝徒。
法律並不是對付曱甴的有效道具
回覆刪除我們需要的, 應該是殺蟲水